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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龙

三亚新闻网1月19日消息近日,一男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6年7月13日,隆海公司向南域公司借款5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为三个月,隆海公司逾期还款须承担利息1.5%(月息),直至还清款项。随后隆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大龙向南域公司出具保证人承诺,自愿充当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款期限届满后,隆海公司以及石大龙未偿还款项,该公司将隆海公司、石大龙诉至仲裁院。经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隆海公司、石大龙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域公司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其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3870元、仲裁费18685元(南域公司已预交),由隆海公司、石大龙负担。

因石大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域公司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石大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但石大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原标题: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男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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