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查扣奢侈品,低价出售。”这样的宣传语很多市民都在一些微商或者朋友圈见过。但如果你出手购买,就很可能面临消费纠纷。我市女子阿兰花了20多万元购物就遭遇了这样的闹心事。
阿兰称,自己经人介绍与阿丽相识,阿丽称其亲属在某海关工作,能够获取海关查扣的各种奢侈物品,并远低于市场价格,自己信以为真。阿丽先后以低价出售海关查扣物品的名义,向阿兰出售劳力士、凡克雅宝、卡迪亚、宝玑、香奈尔、欧米茄、DW、百达翡丽等品牌手表以及圣罗兰香奈尔、LV等品牌皮包、绿碧玺戒指、鸽血钻石、象牙首饰、翡翠、阿富汗白玉石、香水等物品。阿兰先后支付款项22万余元。阿兰说,自己将所购买的物品赠予朋友,后经朋友反映,这些物品并非真品,而是贴有上述品牌的假冒伪劣商品。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阿丽以被海关查扣劳力士、LV等奢侈品、名贵物品的名义陆续卖给阿兰手表、项链等物品。阿兰报案称阿丽卖假货,后在有关部门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就之前购买货品有疑义问题一次性进行解决如下:“阿丽一次性退给阿兰柒万元整,其中包括之前退款叁万捌仟捌佰柒拾元整”“以后不再以各种说法及物品有争议相要说法”。两人均在该协议上签字。
法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物品为国际品牌奢侈品,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信息发达的社会,完全能够知晓其所购商品在专柜的售价,而原告仍长期多次在被告处以远远低于专柜售价的价格购买上述物品。并且原、被告因货品真假问题已经在相关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就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如何解决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协议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且原、被告之间关于货品真假问题的纠纷已经达成协议。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全媒体首席记者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