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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将正式施行。央广网记者获悉,目前深圳公证处已办理3宗生前预嘱公证,通过公证的方式,确保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和执行,并在司法实践中总结有益经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落地实施。

据了解,6月23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生前预嘱(living will)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事先订立的,明确其在罹患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可自主决定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脏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医疗措施的指示文件。

日前,一位年逾80岁的老人A某曾来到深圳市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据悉,A某的父母已经离世,他仅有一段婚姻且没有生育子女,曾收养过一名子女,丧偶后一直未再婚。后来因与养子女关系恶化,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

为保障晚年生活得到照料,A某慎重思考后,与非常信任的朋友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由朋友担任他的意定监护人。

A某在深圳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时,还提出希望提前约定有关医疗救助的内容,不想接受无谓抢救,以减少临终前的痛苦。

公证员刘剑锋根据A某实际情况,为其办理了生前预嘱公证。A某表示将来不能亲自为自己的医疗问题做决定时,希望监护人按照本人的愿望予以尊重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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