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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之前,再就业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不能等。
据九派新闻报道,家住河南鹤壁的李大爷退休后受聘于当地某物业公司,担任门岗保安。辞职后,他向物业公司索要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3倍工资,法院最终认定其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则案例,引发网友热议。
部分网友的不平在于,“同样是劳动者,待遇为何不一样?”我理解这种不平,更珍视背后蕴含的对老人体恤的朴素情感。不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不支持老人诉求并无问题。
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3倍工资,来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意味着,只有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才适用该规定;而发“工资”的前提,是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而该案中的李大爷已经退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现行法律,他与物业公司并不形成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物业公司发给他的不是“工资”,而是劳务报酬。
李大爷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动,但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作为物业公司保安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调整,而是受民法调整。这就意味着双方合同怎么签,就怎么执行,除非合同中对节假日加班予以明确约定。
法律上解释明白了,人们的疑问恐怕仍挥之不去。比如,一个与物业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年轻保安,可以拿到3倍工资,同样在节假日付出劳动的老人却拿不到,如何解释其中的公平?
毋庸讳言,在立法上,与对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全方位保护相比,对退休再就业人员保护相对薄弱。但需强调的是,即便保护力度上可以有所区别,也不能背离公众对公平的基本认知。比如,此前有打工者在工作中受伤致残,却因为过了退休年龄不是“劳动者”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沉重经济负担只能自己承受。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将来或有更多老年人加入再就业大军。一旦对他们的权益保护不力,可能引发社会问题。为此,有专家建议,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将老年人再就业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类似建议可以讨论,但在这之前,再就业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不能等。
比如,上文提到的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已有地方作出回应,推出专门针对这一群体的工伤保险。而此案中门卫大爷享受3倍工资的愿望,其实也有解决途径:政府推出劳务合同范本,把相关内容写进去,推荐企业优先选用。
有了政府示范、推荐,相信多数企业也会“从善如流”。事实上,退休人员再就业发挥余热,在贴补家用的同时也是为社会作贡献,理应被善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