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药领域,RCEP关税减让安排主要涵盖中药材、原料、制剂、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王茂春看来,协定中的通关便利措施和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将为区域内的医药贸易投资合作提供便利,降低合作成本,提高交易及合作的效率和成功率。王茂春表示,“这将带动区域内其他成员国下游生产企业增加对我国医药中间体、植物提取物、中药材、医疗器械零部件等产品的采购量,扩大相关产品出口”。
同时,东南亚国家是重要的中药材及保健食品原料产地,日韩新澳等国在先进医疗技术及精密零件等领域具备研发制造优势,原产地累积规则将有利于中国医药医疗企业在区域内寻找更多优质供应商,提升国际竞争力,畅通“双循环”。
高标准开放或加剧竞争
“面对RCEP更高标准开放的要求,企业的供应链管理难度将随之增加。”王茂春指出,RCEP实施在大幅提升域内贸易自由化水平、为服务与投资合作提供拓展空间、有助于区域供应链巩固延伸和产业链多元化发展的同时,可能伴生产业转移效应和潜在的竞争效应,区域供应链体系或将面临重构以及竞争加剧的挑战。
具体而言,供应和产业转移效应或加剧竞争。关税减免会促进成员国对医药产品进口需求的扩大,尤其是牙科、骨科等高值耗材和大型医疗设备等产品,这一点也可能对本土的制剂、医疗设备及耗材、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带来一定冲击。
市场准入或仍存障碍。如东盟内部并没有形成药品和器械法规的协同。尽管中国已加入ICH(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MDRF(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等国际医药监管协调机构,但在不同国家市场准入方面还面临诸多障碍。如印、越、新、菲、马、泰只接受仿制药的ACTD(东盟通用技术文件申报,创新药、生物制品等申报只接受CTD(通用技术文件格式,各国的药品稳定性试验要求也不同。且东盟成员国间注册互认程度低,清真认证尚未在东盟的伊斯兰国家实现互认,企业只能逐一进行国别注册,流程复杂且耗时长。此外,企业在寻找选择当地有实力、可靠、业务匹配的合作伙伴时,也还要考虑各成员国在语言、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
内外协力有效扩大成果
如何利用RCEP规则,更好推动医药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对此,王茂春表示,可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一是发挥外贸在双循环新格局中的作用,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企业应关注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菲律宾等国人口增长潜力释放带来的医药市场发展潜力,重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建立和完善国际营销网络,对标跨国制药企业目标发展。
二是利用各国优势,精准选择细分赛道,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推介与对接。中国企业应将在各细分领域的特色产品和合作意向与各成员国的优势产业和市场需求相结合,利用RCEP便利,整合产业链上下游、销售渠道、售后服务,开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本地化生产等多元化合作。
三是充分借助各种机制和合作平台,推动贸易便利化的实现。在医药领域合作中,成员国方在进口时可能会依据紧急措施、进口检查等方式对出口产品设置障碍。鉴于医药卫生领域的专业性,为做好有关风险应对工作,可以在10+1、10+3、中国与各成员国间的双边合作机制下开展合作,建议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医保商会等专业医药行业协会列为联络机构,与各成员国建立对话和磋商机制,协调有关多双边及区域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