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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网络直播活动备受大众关注,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人人有责。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某公司诉签约主播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条分缕析诉讼双方争议焦点,依法说理并出具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但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诸多网络直播乱象,承办法官判后就此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用法治力量助力网络空间建设。

原告某公司诉称,2022年9月,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艺人经纪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将其实名认证的抖音账号入驻某公司,成为其签约主播,某公司独家代理王某演艺事业的全部范围。合同履行期间,王某在2023年2月擅自停止合作,公然在抖音平台通过其他账号持续的恶意诋毁某公司及旗下其他艺人,导致旗下艺人长时间以来无法正常直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王某以另一个账号进行播出,违背了协议中独家代理的约定,需承担违约金50万元,且王某在该账号直播时有严重的对原告公司所不利的一些言辞,给原告带来损失,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10万元。故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判令王某支付合同违约金50万元,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以及为主张违约而付出的律师费及差旅费合计2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本案案由应当为劳动争议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依据是某公司所提供的《艺人经纪协议》以及保密协议,该协议的性质属于劳动合同。具体为,王某受某公司的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劳动,在协议中充斥着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作为劳动者的王某进行管理的各种条款,某公司享受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切权利。在案涉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唯一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孙某不仅没有按照案涉协议的约定,组织文明、有序的活动,向王某提供服务,反而编造剧本、拍摄低俗、暴力等视频,诱骗粉丝打赏,不仅违反了案涉《艺人经纪协议》的约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也违反了国家、抖音平台关于健康视频直播的要求。且在案涉协议签订后,王某向某公司唯一股东孙某转账各类款项101万余元,这些款项均是某公司从王某身上榨取的钱财,该公司也根本没有任何损失,因此王某无需赔偿。且诉讼解除合同之前,这些款项都是王某按照某公司的要求把自己的收益转让给某公司,再由某公司统一分配,但是在取得这些款项之后并没有向王某进行分配,也存在一个违约行为。某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并违约在先,其无权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该协议约定的背景、目的、双方合作内容、收入及结算等约定内容并不能体现双方具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王某的收入来源于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直播吸引粉丝后获得的粉丝打赏,由原被告按照比例对直播收益进行分配,并非系由某公司自主决定的劳动报酬,该收入性质不符合劳动关系上的薪资报酬特点。某公司基于对直播演艺活动而做出的相关管理安排,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规章制度。双方对合作期间被告的著作权等相关权益的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也不能以此来推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故案涉《艺人经纪协议》并非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劳动合同。而王某用另一个账号进行直播,是双方发生矛盾后,为了表达对原告的不满,通过过激言论向原告发泄私愤的行为,并非为了牟利,且原告也未出示证据证明被告王某与第三方签约了经纪协议或者具有其他合作情形,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反独家经纪约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王某行为固然不当,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言论导致其具体的经济损失范围,法院基于另一账号粉丝数量不多、相关视频播放量不高,其言论影响范围较小的情形,对原告请求赔偿的10万元经济损失不予支持。经庭审程序,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驳回原告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而在该案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发现某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组织、策划其公司旗下签约的多位网络主播,参与演艺直播暴力殴打、刀具伤人、啤酒瓶爆头、洗脚水浇头、将人扔进棺材、活埋、卧铁轨、哭丧、送花圈等大量低俗恶俗、暴力血腥的内容,并在抖音等第三方平台发布相关视频或进行直播的违法违规行为,引诱观众打赏获取收益,突破道德底线,污染网络空间,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法官依据《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相关条款,先后向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网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全面核查涉案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并在辖区开展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整治,规范网络直播行为,净化网络空间。相关部门在收到司法建议后,也积极行动,核查并处理相关问题后给予了回复。

个案的审理,是法院定纷止争的职责体现;行业的规范,需要司法担当的不断延伸。近年来,宛城法院不断引导民事法官团队在审理案件时,注重庭前释法、庭审讲法、判后普法,核心审判力量也逐渐更新司法观念,由“来案审判”向“下沉普法”转变,先后树立“法在你身边”志愿服务队、青年干警联合会百场普法进基层等优秀普法品牌,为宛城区法治建设贡献了不竭动力。(供稿:南阳宛城区法院 周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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