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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据介绍,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伤残津贴方面,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增加360元/月,二级伤残增加330元/月,三级伤残增加300元/月,四级伤残增加270元/月;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增加240元/月,六级伤残增加210元/月。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增加110元/月。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待遇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将按照规定的调整范围和标准,逐一审核待遇享受人员条件后计(补)发待遇。 (记者 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