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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邸文炯)近日,记者从甘肃省科技厅了解到,新修订的《甘肃省省级高新区认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印发实施。
《办法》明确了“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示范带动”的认定建设原则,增加了申报主体上年度省级开发区考核排名居前60%,高新技术企业数不少于10家,主导产业集中度不低于60%,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等5项具体认定条件,补充了拥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数及相关企业数等认定准入条件。
《办法》按“基础条件、产业特色、创新体系、保障服务”四个方面,分类分项进行了细化明确,将申报资料逐条列举规定了具体名目,提升了申报认定工作的操作性。同时,增加了鼓励推行“管委会+开发运营公司”运营模式,支持在境外建设技术研发中心、离岸创新创业中心,面向全球招才引智,在高新区内设立科技支行,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等政策,提出了塑造“高”“新”品牌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升级保障及省市县协同加大对省级高新区支持力度等措施。
新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对技术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排名居前的新型研发机构、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开发区、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等给予奖励;明确了“对两年综合评价前三名的省级高新区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和“对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万元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