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涉及遗嘱见证人的选任问题。
民事主体是否有充当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主要取决于两点:
第一,见证人需要具备见证遗嘱订立真实性的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能力,则不是适格的见证人。
第二,见证人需要自身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这是为了保障见证人的中立性,防止见证人事后为自身利益篡改、伪造遗嘱。
就见证能力而言,见证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法律推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正确认知遗嘱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2)见证人在完成遗嘱见证任务时神志应当处于清醒状态。见证人如果由于醉酒、吸毒等原因处于间歇性失智状态,则应不具备见证能力。
(3)见证人需要具备见证特定形式遗嘱的相关能力,例如,盲人由于视力障碍,往往不具备见证能力;对于代书、打印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文字阅读能力;聋哑人对于录音录像遗嘱往往不具备见证能力;等等。
就利害关系而言,见证人首先不应当是遗嘱中涉及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因为其显然不具有利益中立性;其次不应当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密切利益关系的人,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这些主体有较强的动机为继承人、受遗赠人谋取利益。
不能充作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