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处理涉外汇款的手续将越来越便利,单笔1万美元以下的居民个人涉外收付款今后有望免填申报信息。3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

所谓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收付款暂不申报,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现钞存取。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基础信息,境内银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申报主体应配合境内银行进行数据报送。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申报信息,申报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填报,境内银行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报送。对单笔交易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居民个人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居民个人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中的申报信息。而旧版实施细则规定的居民个人通过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免申报金额是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

如果《征求意见稿》顺利实施,今后单笔交易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居民个人涉外收付款,可以免申报,不用再填写相关凭证中的申报信息。《征求意见稿》明确,申报信息是指申报主体通过银行提供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或“数字外管”台互联网版填写的信息,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文/记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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