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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
对办理的首例犯罪嫌疑人
吴某诬告陷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法官案
依法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吴某是海口某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以其位于海口市龙桥镇的一块工业用地及厂房作为抵押,向兴业银行贷款450万元,因未如期还款,兴业银行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该公司的上述抵押资产。吴某因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涉案抵押资产的拍卖和执行,在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的情况下,捏造案件承办法官宋某收受兴业银行、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竞拍公司300万元贿赂事实,并向海南省纪委监委、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扫黑办等举报,意图通过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使宋某受刑事追究和撤销该案件的执行。
经纪检部门核查,吴某举报反映的问题失实,其向纪委反映宋某收受巨额贿赂问题系主观臆断,想借此引起纪检监察机关重视,意图达到撤销对海口某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涉案资产的拍卖和追究宋某刑事责任的目的,其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口秀英检察院受理后,对该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针对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吴某是公司的总经理,对其羁押会导致公司倒闭,请求检察机关对吴某建议适用缓刑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取了相关证据。经核查,海口秀英检察院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且不符合建议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