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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此次《条例》出台,将上海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作为立法核心内容,专门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全过程制度安排。
上海地处长江入海口,湿地条件优越,又处于候鸟迁徙通道的重要中转点,野生动物特别是野生鸟类资源比较丰富。近年来,上海在国家规定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之外,积极探索与超大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栖息地保护模式,选择了一批生态基底好、野生动物分布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栖息地建设工作,取得良好生态和社会效益。
根据《条例》,上海将建立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在上海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内从事开挖取土、阻断水源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行为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或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候鸟迁徙高峰期,主管部门将在重点停歇地和越冬地对小天鹅、白头鹤、黑脸琵鹭等上海迁徙候鸟中的常客进行巡护。
《条例》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对拟列入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编制保护方案,经修复、评估后,列入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
同时,《条例》明确上海各区主管部门按照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对于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栖息地的,要求予以避让或采取措施消除、减少不利影响,并明确禁止破坏栖息地环境以及毁损设施设备的有关行为。
针对野生动物特别是鸟类给农作物带来损失以及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等情况,《条例》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危害调查评估,组织实施危害防护工作。
此外,《条例》在上位法有关猎捕、禁食、人工繁育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细化了野生动物管理措施,推动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比如,明确禁止食用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以食用为目的进行猎捕、交易、运输和非法购买等行为。明确和细化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动物的备案要求;对于终止人工繁育活动的,还要求事先向原备案部门报送人工繁育动物的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