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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典型案例共15件。案例所涉植物品种涵盖面较广,既有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也有西葫芦、猕猴桃、柑橘等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蔬菜、果树作物。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涉种子犯罪和严重侵权行为。在被告人魏某华销售伪劣种子案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严惩销售伪劣种子的坑农害农行为。在“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和“扬麦25”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对于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共同侵权行为和销售“白皮袋”种子的侵权行为从高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判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出借方承担连带责任,使侵权人得不偿失,让权利人理直气壮。在“郑麦113”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以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再次侵权的赔偿数额确定损害赔偿,有效遏制重复侵权、恶意侵权。

二是切实加强保护,充分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在“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案中,依法认定育种者在申请日前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繁殖材料并约定回购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不会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依法保障确有创新性的育种成果获得品种权保护,有效激励育种创新。在“裕丰303”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明确侵权繁殖材料被灭活处理后侵权人仍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充分弥补权利人因市场挤占而遭受的损失。在“都蜜5号”甜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案中,判决支持品种权人关于赔偿维权合理开支请求,为品种权人维权提供充分保障。在“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判令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者停止对该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有效延伸品种权保护环节,为权利人提供全链条保护。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有效破解实践中存在的维权难题。在“中柑所5号”柑橘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面对无性繁殖品种通常并无保存标准样品的现实难题,以该品种授权审查中现场考察指向的母树和通过母树扩繁的个体作为确定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有效解决对照样品的确定和来源问题。在“鲁丽”苹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进一步细化判断种植无性繁殖品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考量因素,有效破解种植行为的侵权定性问题。在“希森6号”马铃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积极探索被诉侵权物既是繁殖材料又是收获材料时客体性质的认定问题。在“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结合育种遗传规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推定被诉杂交玉米种与授权品种之间的亲子关系,解决侵权事实认定难问题。在“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根据被诉侵权人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名称相同,推定两者为同一品种,用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简化案件事实认定难题。

四是强化系统思维,推动构建种业大保护格局。在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亲本“W68”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明确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丰富育种创新成果的多元法律保护手段。在“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在依法维护品种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利用、乡村扶贫等多种因素,鼓励以支付足额许可使用费代替铲除、灭活等停止侵害措施,实现多方共赢。在“伟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以行政机关查扣的被诉侵权样品作为待测样品进行鉴定,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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