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家长权益,日,我市制定并出台《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特别提出,各配餐企业要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须将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号接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服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代表监督,配备的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90天以上。

据了解,校外配餐的订购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和家长订购配餐,同一学校原则上采用一种餐费标准。学生和家长要求回家就餐或送餐、带饭到校就餐的,学校不得拒绝。

根据《管理办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公、公正的原则,委托有招标代理资质的第三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本区校外配餐准入企业,名单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确定的准入配餐企业数量,不得少于10家,准入有效时间不超过2年。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邀请学生家长代表(辖区内使用校外配餐的学校均应当有家长代表参与),依法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同时委托公证机关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公证。

《管理办法》明确了配餐企业应当具备取得营业执照、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3年以上餐饮业经验,信用良好;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食品处理区面积不低于600米,内外环境清洁卫生;配备符合配送需要的自有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设有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至少配备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等条件。

同时,明确了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实行书记、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实行书记、校长陪餐制,制定陪餐方案,每餐均应当有校级领导和教师代表与学生共同用餐。书记、校长在校期间没有特殊情况必须陪餐。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配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做好包括索取并留存配餐企业配送清单(出货单);检查核对送餐人员健康证、工作证件,以及制服、胸牌;检查配送车辆是否为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检查食品容器和配送车辆的消毒记录;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状是否异常,食品中心温度是否低于60摄氏度,食品加工制作时间与食用时间间隔是否超过4小时;检查配餐品类和质量是否与食谱一致等工作。

此外,《管理办法》提出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不得将教职工餐费转嫁给学生承担。教职工付费就餐,餐费独立结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公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和解决学生及家长反映的问题。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不定期邀请家长代表查看配餐企业视频监控,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家长代表对配餐企业的集中抽查走访。

“我们对中小学校外配餐企业‘零容忍’,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在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在学校进行的配餐学生满意度调查中认可度低的企业,学校将毫不犹豫地进行更换,切实保障学生和家长权益。”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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