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知识产权海关防护有哪些模式

1.被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他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时,有权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和担保,海关在应权利人的申请扣留相关货 物后,会及时通知权利人和货物收发货人。从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如果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就被扣留货物的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海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未收到上述通知书的,海关就不再扣留有关货物,而将予以放行。我们将此种保护模式称为被动保护模式。

2.主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总署经审核予以核准之后,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上述已备案知识产权的,会立即通知权利人,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交申请和担保,海关将放行有关货物。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提交了申请和担保,海关将扣留侵权嫌疑货 物,并自扣留之日起,对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海关经调查确定货物是侵权的,应当作出相应得处罚决定;海关经调查确定货物不侵权的,应当放 行有关货物;若经调查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侵权,则海关会立即通知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起内海关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则海关将放行货物,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起计算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海关将协助执行。我们将此种保护模式称为主动保护模式。

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是怎样的

我国海关可以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

1.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

2.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3.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等。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发现侵权货物时,请求海关扣留,海关也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人的备案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检查时主动扣留侵权货物。由于权利人自行发现侵权行为相对比较困难,所以根据目前中国海关的数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主要以海关的主动查扣为主。

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范围是什么

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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