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质而言,先诉抗辩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会产生先诉抗辩权:

(一)一般保证人具有的先诉抗辩权。

(二)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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