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的谁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交强险赔付金可以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赔偿给受害人。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二、
交强险的保险期限是多久
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1.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三、
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