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系朋友关系。杨某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计76000元,期间杨某仅偿还利息3750元,剩余本息一直未予归还。因李某急需用钱,双方协商以原告名义在某银行办理分期信用卡,用于偿还上述欠款。2020年5月双方通过信用卡套现78000元,产生手续费500元及分期费用3744元,被告杨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 今借信用卡款78000元整,应还81744元,每月1800元 ,1年内还完 借款人:杨某”被告杨某自2020年7月5日起,每月向原告的分期信用卡偿还1800元至2021年4月4日,共计偿还18000元,后未再偿还。现原告已还清该信用卡欠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3744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新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原告李某所起诉的欠款63744元,系使用信用卡套取资金方式为被告提供资金融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于违法行为书写的借条,属于无效合同。所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63744元。

法官说法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的违法行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虽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但出借人却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取高额利息收益。同时,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作为金融平台的用户,需承担还款责任;若无法按时还款,可能还会面临着征信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仅民法予以否定,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来源:新野县人民法院 田杨 杨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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