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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无偿好心帮忙,可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淮滨县法院道交一体化法庭便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帮工类型案件。

基本案情

简某与徐某系亲戚关系,2022年2月,二人相约共同自驾出游。途中,因徐某深感疲惫,遂请求简某帮忙驾驶其所有的车辆。简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服务区入口处时,与服务区入口处的防撞桶以及被告王某停放在入口内的半挂车相撞,造成被告简某、乘车人徐某等人受伤、两车及车内货物、服务区入口处的防撞桶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简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徐某无责任。另,王某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徐某受伤严重,治疗一年有余,并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后因索赔未果,徐某遂将简某、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简某驾驶的车辆系原告徐某所有,其驾驶原告徐某车辆的行为系无偿帮工,被告简某辩称其属好意同乘行为属于对法律关系的错误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中的帮工人侵权对象指的是被帮工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包括被帮工人自己。本案中,被告简某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自己的重大过失导致被帮工人受伤,不能因为无偿帮工而免除其侵权责任,但考虑到原告既是赔偿义务人又是受害人,可酌情减轻帮工人简某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原告徐某的损失除保险公司承担外的剩余部分由被告简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自愿、短期、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帮工人一般出于亲朋好友的情分等因素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帮助,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本案中,徐某请求简某驾驶车辆,而简某基于亲戚关系考虑,无偿帮助徐某驾驶车辆,其符合无偿帮工的构成要件,故徐某与简某之间形成无偿帮工法律关系。

对于徐某请求简某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被帮工人受害时的责任承担,但简某驾驶车辆造成徐某受伤,完全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对于徐某该项请求,最终予以支持。另外,简某系无偿帮工,徐某作为被帮工人因简某的帮工行为获得利益,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减轻简某的赔偿责任。(郝昱玮 李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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