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完全有可能在民事案件中立案两次或多次。有些人可能会根据一事不理的原则误以为一案不能立案两次,这是错误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含义,是指对于已经在人民法院受理中的,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生效裁判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得再受理。而且对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民事案件,既不在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内,也不经过生效判决,因此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撤诉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民事案件完全有可能立案两次或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