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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刘忻(化名)发现互联网上还有另一个“自己”。“她”的微博头像是自己的照片,内容也是自己发布过的生活点滴。当刘忻发现这个账号时,“她”已经照搬了自己两年的生活。自己既不是名人,也不是“大V”,刘忻不知道是谁在仿冒自己。

通过平台披露的信息,结果令刘忻震惊:仿冒者是自己的同学赵伟(化名),他们互为微信好友。赵伟持续两年多时间复制刘忻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的照片以及文字,发布在自己注册的、仿冒刘忻的微博账号中。赵伟还利用这个账号,给其他用户私信发送了很多女性暴露照片,虽然面部进行了模糊处理,但对方无疑会认为这就是刘忻,甚至认为她在从事色情交易。刘忻愤而向法院起诉。

●判决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本案中,被告行为必然致使他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于是,判决被告在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

●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广大网络用户喜欢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生活,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现象,此类以影射方式贬损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不在少数。对于如何判断网络信息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特定人,并不必须要求侵权言论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该人即可。例如本案中,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力,足以将发送该照片的账号或照片本身与原告对应,即可认定涉案侵权行为指向原告。若遭遇网络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可及时寻求司法救济。

(本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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