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8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党组书记袁晓林受贿案,对被告人袁晓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晓林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区委副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协调公司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1997年至2021年,收受钱款共计1600余万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袁晓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袁晓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