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现发放长春市2021年度出租汽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部分),奖励资金将直接发放至出租车司机。
发放对象:出租车司机的姓名、车辆营运信息等由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个体经营者若未提供司机及车辆营运信息,奖励资金发放对象即为该个体经营者。
发放标准:全年运营的车辆每车每年6821元;营运天数满整月的,发放标准为每车每月568元;不满整月的按天计算,每天每车18.9元(每月按30天、全年按360天计算)。
(资料图)
出租车司机营运天数以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为基础,结合“互联网+运政服务系统”、长春市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及车辆信息档案等数据,核定每一名出租车司机最终营运天数并确定奖励资金金额。
个体车辆营运未提供营运信息的,天数以“互联网+运政服务系统”内运营天数为基础,结合车辆信息档案,核定最终营运天数并确定奖励资金金额。
退出营运或报废的车辆,自退出营运或报废之日起(时间以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出租转非或注销证明时间为准),不享受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发放流程:
(一)奖励对象数据来源。2023年1月6日16时前出租汽车经营者将与出租车司机签订的合同(一人一合同,同一人不得签订两台及以上车辆的合同)、营运的车辆信息、司机信息、营运天数、司机本人银行卡等相关信息,提供给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浦东路1821号)403室。如果数据有误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数据,后果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二)奖励对象数据公示及查询。公示期为40天,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21日。奖励发放对象可登录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官网(ccsjtysj.changchun.gov.cn)进行查询,也可前往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浦东路1821号),通过扫描公示板上的二维码进行查询。
出租车司机或经营者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持身份证及《道路运输证》原件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浦东路1821号)403室要求复核;要求变更公示信息的,可于公示期结束前(2023年2月21日)至上述地点报送《实际奖励资金领取人特殊情况申报表》。
逾期未提出复核要求,视为无异议,奖励资金按照公示信息进行发放。对公示信息有争议未解决的,奖励资金暂缓发放。
(三)奖励资金的发放及截止时间
1.奖励资金自2023年2月28日开始由吉林银行向奖励对象发放。
2.奖励资金发放的截止日期:2023年6月30日。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资金上缴财政。
(四)奖励资金的领取
1.奖励资金由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负责发放。
2.2023年3月1日起持有原吉林银行油补卡的,可直接到吉林银行各网点划卡取款。
没有原吉林银行油补卡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指定网点领取存单,代领的按银行要求办理。原银行油补卡丢失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永安支行补办银行卡(具体办理网点由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另行通知)。
相关要求: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做好本次奖励资金发放的宣传工作,使出租车司机充分了解2021年度奖励资金发放的具体政策和发放流程。
(二)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套取、冒领、截留国家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相关法律责任由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行承担。
(三)为保障奖励资金及时、合理发放到位,对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公布监督咨询电话:0431-777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