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绿色证券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在我国,绿色证券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在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对企业间接融资进行环保控制的基础上,构建一个以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绿色增发和配股制度以及环境绩效披露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绿色证券市场,从资金源头上遏制“双高” 企业的无序扩张,建立良好的环境,促进市场和环境的双向互动发展。

众所周知,单靠行政力量无法根治环境问题。以前环保部门对于高污染企业的处理措施,往往是对该企业进行曝光,或者进行罚款,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征税。但是曝光罚款之后,正在污染的企业继续进行污染,并且将税负的成本转化到生产成本当中,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了处罚,因此并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而绿色证券的作用机制与上述不同。因为企业融资的途径包括两种:一是间接融资,指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二是直接融资,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股进行融资。运用成熟的市场手段,可以分别从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个方面对污染企业的融资渠道进行限制。对于间接融资,主要通过鼓励并引导商业银行落绿色信贷政策来实现,也就是至今已施行半年之久的绿色信贷政策;对于直接融资,主要是实行绿色证券政策,即包括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绿色增发和配股制度以及环境绩效披露制度等内容。与间接融资渠道相比,直接融资渠道是环境经济政策可以大力发挥效应的领域。因为企业要从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无论发行股还是债券,在发行资格和发行规模方面,都要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约束。与直接“关停并转”和“区域限批”等行政手段相比,绿色证券市场能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加强资源节约、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有效限制高耗能、重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因此,构建绿色证券市场可能是当前全国环保工作的一个突破口,是一个可以直接遏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资金扩张冲动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手段。

绿色证券政策存在的问题包括哪些?

首先,单纯从达到环保目的的政策目标看,选择与机构合作是一条不错的途径。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领域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无一例外要牵涉到活动,尤其是融资活动。但同时,也意味着环保部门的工作履职需要假借其他部门的监管渠道,这就存在一个委托代理问题。众所周知,委托代理是会产生成本与利益不一致的矛盾的。假如机构在代理活动中执行得非常顺利,那这一政策目标很容易达到,但是由于经济环境的复杂,这一目的往往会出现一些瑕疵。如绿色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就曾经出现银行与环保部门利益不一致的地方,银行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对企业进行污染审核。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绿色证券政策的时候,由于没有良好的信息沟通和约束机制,保荐人对于该政策并没有执行的动机;同样,券商、公司也很难因为公司的污染问题而放弃该公司投融资项目。何况,要获得企业污染指数本身就非常有难度。

其次,尽管绿色证券的取向是积极的,但是能否在现实中避免出现附带的负面效应,有待进一步努力和完善。在绿色证券的政策上,2007年下半年呈报的37家企业中,有10家企业的IPO或者再融资被叫停,但是到年底的时候,这些被叫停的企业仅仅剩下2家,其他企业仍然获得了上市融资的机会,只是时间稍微推迟了而已,并没有实质的改变。因为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同样涉及多方利益主体,除了证券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外,还包括依靠上市公司上缴财政税收的地方政府以及众多的二级市场公众投者。由于很多大型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发展状况直接关乎地方政府的财税利益,一直以来地方政府部门对于部分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状况长期存在,这也是地方环保部门之前治污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当地方重要企业由于“双高” 问题被证监会叫停的时候,某些地方政府与证监会之间或许会出现相互妥协的情况,来规避绿色证券政策的限制。这种情况在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之前就一直存在,以前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的时候,遇到此类事件无法解决,那么现在换成了监管部门,更是难以处理。

第三,绿色证券的实施不仅能影响企业的再融资政策,而且企业的政策通过与否会直接与资本市场上企业的股价格挂钩。如果市场有效,那么一个超大型企业的再融资方案被否定的话,毫无疑问的二级市场上该股的股价会急转直下,最终受害的是二级市场上的投者,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投者利益。这就使得监管部门在政策实施上遇到了两难的处境,无论政策执行与否,都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相关政策办法,使得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企业上市环保准入审查工作并没有一套科学的标准和严格的程序,实施效果也不理想。一方面,虽然环保部门在企业污染程度方面有数据和经验,但是监管部门很难单凭这些数据就对某一企业进行IPO或者再融资进行否定。毕竟什么程度的污染企业可以进行全盘否定,何种程度的耗能企业可以部分融资都需要一个明确而详尽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和执行。另一方面,环保部门、监管部门与企业存在逆向选择问题, “双高” 的企业一般不会主动将自己的真实污染情况进行上报,这在无形中加大了监管部门进行核查的难度。同时,上市公司环境表现披露制度也亟待建立,这对于监管部门和企业来说,更是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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