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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

即日起至5月31日

在全省开展“亮尾”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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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全省发生涉及货车的追尾交通事故152起,死亡64人,受伤207人。开展“亮尾”专项行动,有利于强化夜间及恶劣天气条件下车辆通行安全管理,全力预防因车辆“后尾”不亮导致车辆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确保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行动期间,我省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深入国省道及重点农村公路、高速公路出入口及服务区、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运输企业(场站)、物流园区、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紧盯货车、危化品运输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七座以上面包车等重点车辆,重点排查整治不按规定在车辆后部和侧面粘贴反光标识、车辆尾灯不全不亮、违规安装后射灯、车辆尾部放大号不清、遮挡或污损号牌、非法改装货车尾部围栏等交通违法行为。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严把车辆登记和安全检验关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对重点车辆进行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对信息不一致、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对检验机构不按规定进行车辆检验的,或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交管部门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强化源头监督治理,形成长效常态联动工作机制。对运输企业、物流园区、货运场站、施工工地等区域的重点车辆开展“亮尾”联合检查,约谈所属车辆违法行为较多的高风险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因后尾“不亮”导致车辆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对涉及的车属企业(场站)、车辆检测站一律开展源头管理责任倒查,并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现粘贴不合格反光标识或安装后射灯的,一律追溯源头,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按规定在车辆后部和侧面粘贴反光标识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车辆尾灯不亮的,处100元罚款;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对机动车所有人处1000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个人处5000元罚款;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处200元罚款;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记9分,处100元罚款;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记9分,处100元罚款;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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