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有哪些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如下:
1.对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行政许可证和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以及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9.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10.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
行政复议受理期限有多久
行政复议受理期限是六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找法网提醒您,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三、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