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订立遗嘱的行为有哪些
订立遗嘱的行为有以下几点:
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这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也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遗嘱。
2.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并签字、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3.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因为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
二、
遗嘱的内容是怎样的
1.本人身份的说明;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
4.本人财产的说明;
5.本人保险的说明;
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
7.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8.签名及日期。
三、
立遗嘱要注意哪些事项
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3.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