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遗嘱执行人如何确定
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与立遗嘱人无利益关系的人。如果没有指定遗嘱继承人,又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没有资格做遗嘱执行人,则由立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
遗嘱内容有哪些
遗嘱的内容包括如下:
1.应当指明遗产范围、具体名称及其数量;
2.应当写明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同时在清单上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找法网提醒您,如果遗嘱人对继承人、受遗赠人有额外附加义务的,即遗嘱人表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需要履行的义务的,应当清晰说明该附加义务。
三、
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可不可以是同一个人
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可以是同一个人,遗嘱执行人指的是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遗嘱执行人的主要职责是将遗嘱人的遗产清理登记并造册;保管各类遗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