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订立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订立遗嘱的法定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办理。
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一个人所立的遗嘱有数份,其中有一份为公证遗嘱,就应按照公证遗嘱来执行遗产的继承。没有公证遗嘱,所立数份遗嘱中内容又相互抵触的,以时间在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二、
怎样立遗嘱合法有效
立遗嘱合法有效的要求包括: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4.立遗嘱合法有效的其他要求。
三、
订立遗嘱要公证吗
一般来说,公证与否并不是遗嘱生效的法定强制条件。因此,即使是未经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具备法律效力: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