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具体而言,对于劳动者因其自身原因而中止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来决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履行与否。劳动者主观有过错的,如非因公意外失踪、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全部义务的履行。劳动者没有过错的,如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用人单位义务履行的内容仍然不变。至于应征入伍,用人单位先前所负的义务在这段时间则完全由国家来承担履行。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亦可依据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相关决议、办法、规章制度来执行。对于双方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履行,则由双方协商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权利义务履行。
对于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中止,除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情况外,一般可以根据双方的合同和事后约定内容来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期间,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减弱其对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在此期间不受影响。
此外,在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前或中止履行后,双方也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1.劳动合同中止前的告知义务与中止事由的知情权
除意外失踪、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以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任何一方要中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从告知义务分担来看,劳动者一般对因其本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负有向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在告知的同时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文件。用人单位一般对因法定原因、单位自身原因及共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负有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并对因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向劳动者提供真实报告。通知的方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2.劳动合同中止后重返工作的权利与保障义务
劳动合同履行中止与劳动合同履行终止不同,它是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在暂停事由消失后仍然要恢复履行,因而会出现劳动合同中止期满后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的问题,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既是其权利,同样也是其义务。
为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中止时,对于中止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证明,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在本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中止的原因及中止的起止日期。劳动者在中止期满后超期不归,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和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者原有的工作岗位,在不能提供原岗位的情况下,应安排适当的岗位并负责提供相应的上岗培训,对于确实无法解决的,要按照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