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多老人为了避免日后子女纷争,写下遗嘱,认为自己手写的遗嘱,肯定没问题。
2、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遗嘱是无效的或者部分无效,那么自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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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题一:财产状态变化,处分已不存在的财产无效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可是有些老人所立的遗嘱比较早,没想到立遗嘱后,财产的状态会发生变化。
4、结果实际上,老人是遗嘱处分了一部分已不存在的财产。
5、而这样的遗嘱究竟是否有效?李老先生有三子一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他除了自己建了三间房子外,还给每个儿子建了房子,其中大儿子住的房子和自己的并排。
6、九十年代初,李老先生写下遗嘱,让三个儿子来继承东西两个院子的房屋。
7、李老先生去世后,其三个儿子因房屋问题发生矛盾,其二儿子和小儿子持遗嘱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屋,但大儿子却称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均由自己在九十年代末翻建,不能算做遗产。
8、法院认为,李老先生所写的遗嘱是自己亲笔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遗嘱中东西两院的房屋却并非他的财产。
9、经审查,东院宅基地使用人为李老先生,西院宅基地使用人的名字则是他的大儿子。
10、虽然老人在八十年代花钱在两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但到开始继承的时候,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子都已被大儿子翻建,不再单纯是李老先生的遗产。
11、李老先生不能用以前的遗嘱处分,因此该遗嘱无效,应在析产后再继承。
12、法官释法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
13、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14、海淀法院的孟凯锋法官认为,公民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这里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必须是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现实存在的财产。
15、也就是说,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无效。
16、遗嘱也不能处分立遗嘱时存在的、但到继承时已不存在的财产,如果被处分的财产不存在了,遗嘱也是无效的。
17、此案中,李老先生书写遗嘱时,房子都在,但到开始继承时,不仅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有变化,而且全部由大儿子进行了翻建,因此已经完全不是遗嘱中的财产了,该遗嘱无效,故无法按照遗嘱继承。
18、问题二:处分了共有财产,遗嘱部分无效不过,如果处分的是共有财产,那么该遗嘱是有效还是全部无效呢?张老先生和郭老太夫妇是同厂职工,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单位房改时,二人以张老先生的名义,在海淀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
19、不久郭老太去世,其子张华一家就搬到这套三居室中,与张老先生共同生活,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
20、张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则偶尔来看老人。
21、二女儿认为其兄张华有侵吞老人房产的企图。
22、张老先生见状,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便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这套三居室房屋留给儿子张华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
23、遗嘱下方有张老先生的签名和日期。
24、在张老先生去世后,其二女儿为分遗产,将张华及其大姐诉至法院。
25、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张老先生的名下,但这是他与郭老太婚后所得,应属二人的共同财产,他仅有一半的产权,另一半属于郭老太。
26、张老先生的遗嘱是自己书写的,有签名和年月日,形式合法,但他仅能处分这一半的房产。
27、由于郭老太去世时没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法院判决张老先生的儿子张华占有该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其两个女儿各占八分之一的份额。
28、法官释法《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9、孟凯锋法官认为,此案中,张老先生和郭老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单位房改获得一套房屋,该房屋虽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但该房屋应为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郭老太的一半分割出来,张老先生仅能处分其拥有的一半份额及继承的郭老太的份额。
30、张老先生对这部分用遗嘱处分合法有效,张华依法继承。
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32、不过孟法官认为,如果一份遗嘱中既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又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该遗嘱并非全部无效,处分自己财产部分的遗嘱有效,处分他人财产部分的无效。
33、就此案来说,张老先生遗嘱中处分郭老太另一半产权的部分是无效的。
34、郭老太的另一半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三个子女和张老先生四人按照比例平分。
35、因此,张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各分得该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
36、问题三:书写不规范太随意,遗嘱无效孟凯锋法官说,遗嘱作为处理遗产的书面资料,必须明确具体,让人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而不会出现歧义。
37、如果一份遗嘱内容模糊,指定的遗产继承人不明确,则为无效遗嘱。
38、近日海淀法院判决的严先生遗嘱纠纷案中,该遗嘱就因此无效。
39、严先生与结发妻子领养了一个儿子严平。
40、在妻子早逝后,严先生购买了单位的一套房改房,又与周女士结婚。
41、后来周女士年事已高,无法照顾严先生,严先生与养子媳妇关系又不好,他就自己去了养老院。
42、严先生去世后,其养子严平持“遗嘱”诉至法院。
43、该遗嘱中称:“我名下房产系我一人所有,在我死后由周女士使用,但没有所有权,其处分应由严。
44、”遗嘱最上方有严先生的签字,但没有日期。
45、严平要求该房产归自己所有,但周女士认为严先生的晚年生活是由她照料的,养子严平从未管过,二人也早已断绝父子关系,严先生不可能给严平写遗嘱。
46、而且该遗嘱书写不明确,签名在上方不符合常理,也没有日期。
47、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虽由严先生书写,但遗嘱内容不明确,未写明房产归谁所有,书写很随意,签名在上方不符合常理,也没有写明日期。
48、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由严平和周女士二人平分该房产。
49、法官说法孟凯锋法官认为,遗嘱应当明确具体,符合一定的格式。
50、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自书遗嘱应当自己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51、而此案中,虽名为“遗嘱”,但其内容不明确,在指定继承人时,仅写了一个姓氏“严”,没有指名遗产归属的具体人。
52、该遗嘱虽有签名,但在上方,也没有年月日。
53、因此,该 “遗嘱”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
54、法院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该房产。
55、问题四:多份遗嘱相互冲突,先写的无效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老人在生前写下多份遗嘱,把遗产分配给不同的继承人,但没想到因此出现了内容相互冲突的多份遗嘱。
56、都是立遗嘱人写的遗嘱,究竟如何确定其效力,以哪个为准呢?赵老太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
57、但儿子成家后,对赵老太没有了往日的亲密。
58、小儿子赵明把母亲接到自己家后,将母亲的房屋出租,但在赵老太卧床生病后,却将她送给二儿子照顾。
59、过了一段,二儿子也不愿意照顾了,赵老太又被推给了大儿子。
60、大儿子一直将她养老送终。
61、待赵老太去世后,三个儿子都拿着母亲的遗嘱,要继承房产。
62、法院经审查,发现三个儿子的遗嘱均由赵老太所写,可内容各不相同,分别写着房产由自己继承。
63、最终,法院认定最后一份遗嘱即大儿子所持有的遗嘱为有效,房屋归大儿子所有。
64、法官说法《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65、孟凯锋法官认为,如果有数份遗嘱的,前面写的遗嘱都是无效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66、此案中,三个儿子所持三份遗嘱对同一套房屋的处分内容完全不同,法院只能认定以最后时间立的遗嘱为准。
67、而大儿子所持遗嘱形成时间最晚,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大儿子所有。
68、延伸阅读:遗嘱和遗赠哪个效力更高订立自书遗嘱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对公证的遗嘱有异议,能否起诉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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