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制定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制定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

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三、

合同订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具体如下:

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合同的形式,如果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必须书面订立。找法网提醒您,采取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到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3.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4.订约前的合同义务,尽协助、通知义务。

5.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时要及时收回。

6.遇到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应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7.合同订立后,合同原件需交公司统一管理。

8.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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