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解散公司的条件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成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

三、企业法人解散后清算主体的确定

(一)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一条、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应依法组织清算。

(二)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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