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直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一旦工人职工发生意外,被列为该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直系亲属会获得补偿。如果工人因为工伤导致死亡,用人单位需要补偿死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直系亲属供养补助。

一、供养直系亲属包括哪些

(一)《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供养直系亲属需要符合的条件

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祖母、母、妻、夫,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在劳动年龄期间有劳动能力的不列入。

子女、弟妹,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职工子女、弟妹虽年满十六岁,但仍继续在中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学习的;以及年龄已超过十六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周岁,其父母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亲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抚养人,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的(包括继母和养母)。

遗腹子,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腹子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岳父母,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无收入,岳父母的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但职工本人的生母则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三、供养直系亲属的证明

(一)死亡职工离退休审批表。

(二)死亡离退休人员医学死亡证明或带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或带死亡时间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供养关系证明:

1、死亡离退休人员早期职工登记表(被供养人姓名、年龄与身份证、户口簿姓名、年龄相一致)。

2、死亡离退休人员户口簿(索引页、登记卡)。

3、以上1、2项无法证明与死者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

4、再次婚配的必须提供结婚证。

5、以上4项均无法提供或虽已提供但无法证明与死者关系的,必须开具关系证明原件。

(四)无经济收入证明:

1、申请遗属困难补助人员需遗属户口所在地出具无经济收入证明原件。

2、死亡人员的母亲申请遗属补助,须开具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无经济收入证明。

3、死亡人员的孙子申请遗属补助需提供其父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证明材料。

(五)死亡人员供养子女或弟、妹非在校(16周岁以上)需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医院病历等能够确定丧失劳动能力时间的证明材料。

(七)死亡人员供养子女或弟、妹且满16周岁系中学、职业中学、中专、技校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无助学金、奖学金等无收入来源的证明原件。

(八)申请遗属补助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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