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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规定的通知》,对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业务及住房公积金提取收款账户等规定优化调整。
调整租房提取办理条件。一是将原职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条件之一“职工办理租房提取时需逐月连续足额汇缴满3个月”调整为“职工办理租房提取前已连续足额汇缴满3个月”。二是将原职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条件之一“职工所租赁的住房应当具有合法权属”调整为“职工所租赁的住房应当具有合法权属或取得有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调整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业务的办理时限及额度标准。一是将原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时限“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调整为“自支付购买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之日起一年内”。二是将原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额度标准“不超过旧房折价抵扣新房价款额度”调整为“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购房差价款额度(职工已按原政策提取的,在符合现有条件申请提取时,应扣减原提取额度)”。
增加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收款账户的选择。将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收款账户“默认转至职工个人社保卡账户”调整为“默认转至职工个人社保卡账户,也可转至职工自行选择的本人名下的一类银行卡收款账户(死亡提取及约提代付类业务除外)”。
此次调整的相关规定从12月9日起执行。(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