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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证监局6日公告,浙江鼎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科技)及相关人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监督管理措施。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鼎峰科技以预付货款的形式向实际控制人洪长根控制的企业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水泥)分11笔累计转账305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58%,间隔1-36天不等时间鼎峰水泥全额退回相关货款,截至2019年12月27日全部退回。2022年9月27日,鼎峰水泥支付上述资金占用利息7.73万元。
浙江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洪长根、时任财务负责人洪佳峰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鼎峰科技及洪长根、洪佳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