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央广网北京11月4日消息(记者 曹倩)11月4日晚间,证监会公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等具体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正式落地。

前期,证监会已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暂行规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总体认同,并反馈了部分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暂行规定》按照《意见》要求,对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各类市场机构及其展业行为予以明确规范。主要规定以下三方面内容:

1.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基金行业平台职责定位。

2.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作出规定。

3.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作出规定。

据《暂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 5 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 5 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者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此外,个人养老金基金出现下列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录: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不再符合产品存续条件的;2.产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再适合个人养老金投资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养老金基金被移出名录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和提示等工作,并暂停办理相关产品份额的申购等。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中国结算、基金业协会、行业机构认真落实《暂行规定》,稳妥推进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落地,更好服务于居民养老投资需求。(央广资本眼)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