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措施

(试 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促进新型农业产业向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三产融合发展转型升级,统筹整合全市农业资金,发挥农业资金最大效能,补齐农业产业短板,激励扶持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障粮食产能,增强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长效机制,为我市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提供产业支撑,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措施:


【资料图】

一、扶持产业基地发展壮大

1.发展壮大粮食作物生产基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种植水稻、番薯等粮食作物300亩及以上的基地,每年一次性给予每亩补贴50元;尤其是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基地”模式创建红米种植基地的或农户联合集中连片种植达100亩及以上的,每年一次性给予每亩补贴200元,并给予相应的技术服务支持和政策倾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2.发展壮大常年蔬菜基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联合集中连片创建常年瓜菜基地200亩及以上、大棚种植50亩及以上,种植率达65%及以上(以田头电子秤上传数据为准),并配套应用高效节水灌溉的每亩补贴200元,已享受文发控补贴的种植户除外。以上补贴中当年由政府投资建设实施节水灌溉并配套滴灌、微灌、水肥一体化、喷灌设施的蔬菜种植基地补贴减半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3.发展壮大畜禽规模养殖基地。经营主体新建牛养殖场标准牛舍(投影)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经营主体新建羊养殖场标准羊舍(投影)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分散的生猪养殖户联合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在一个区域内(养殖小区)新建养猪场标准猪舍(投影)总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经营主体新建文昌鸡育肥场标准鸡舍(投影)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以上畜禽养殖场必须为圈养或笼养,并且符合防疫和环保相关要求,在建成当年要投入使用的才能申请补贴。(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各农场)

4.发展壮大优特水果基地。当年新增连片种植菠萝蜜、莲雾、火龙果、荔枝、百香果、龙眼、柠檬等优特水果面积50亩以上,并且符合各种作物种植技术规范,按每亩500元一次性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各镇政府)

5.发展壮大林业产业基地。在林地上新造的椰子成片面积100亩,花梨和沉香成片面积50亩(含50亩)以上的,按每亩400元一次性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6.发展壮大其他产业。当年新种植胡椒连片面积10亩以上,按每亩1200元一次性给予补助(主要以补贴种苗为主,每亩120柱,240株),当年新种植咖啡连片面积10亩以上,按每亩500元一次性给予补助。当年新发展中药材(牛大力、斑斓草)、长期油料作物(油茶、棕榈)等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按每亩400元一次性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二、扶持经营主体提档升级

7.支持订单农业和联营生产。经营主体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发展订单农业,种植农作物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按每亩5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奖励。畜牧养殖经营主体采取“公司+养殖户”“合作社+养殖户”等模式发展联营生产,联结带动本市畜禽养殖专业户达100户以上的,按每户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各镇政府)

8.加强共享农庄创建认定。对当年通过省级认定的共享农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9.加大金融支农扶持。对在文昌区域内注册的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银行贷款资金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按2.5%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同一企业当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再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通过监测的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再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11.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三、扶持农业品牌建设和农业科技创新

12.发展品牌农业。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机构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13.给予参展补助。参加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参加的国外、省外展会的企业,每次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14.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鼓励开拓农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对在本地注册的经营主体运用电商销售文昌特色农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对公账户销售数据为准),第一年按实际销售1%一次性给予奖励,以后每年按增量的1%一次性给予奖补,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15.鼓励农业产品加工环保工业化转型升级。经营主体所购置的环保加工机械设备在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按照中央补贴额的20%给予叠加补贴,不在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环保、加工机械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的胡椒初加工、咖啡初加工等设备),按照成本价(以发票为准)的30%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16.支持购置水稻插秧机等重点鼓励发展的农业机械,原则上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械补贴标准,按照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中央补贴额的20%给予叠加补贴。(牵头单位: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四、扶持绿色农业生产

17.鼓励撂荒地整治。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大户承包撂荒地从事粮食、蔬菜、油料作物规模经营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承包面积予以实际奖励,承包连片面积50亩及以上的,按每亩200元一次性给予补助及每亩50元工作经费;为巩固提升复耕成效,从今年开始,连续两年复耕复种的,按照2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在水稻生产过程中,购买机械代耕、代收服务的种植大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亩(可与其他补贴叠加同享)。(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18.鼓励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加强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农户将符合农膜回收质量要求的废旧农膜送到废旧农膜回收站的,给农户每公斤补助0.8元,给回收处理企业每公斤补助0.8元,企业组织人员直接到田间地头捡拾回收废旧农膜的,给企业每公斤补助1.6元。农户将农药包装废弃物送回农药销售店的,每公斤补助10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各镇政府)

19.鼓励散养牛粪便收集和资源化利用。按照谁收集谁受益的原则,对收集散养牛粪便的相关人员进行补贴。所收集牛粪出售给种植基地作为农家肥的,按每立方米50元给予补贴;所收集牛粪出售给有机肥厂用于加工有机肥的,按每立方米100元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各农场)

20.建立益生菌生物技术应用示范基地。积极探索使用益生菌发展水产、畜禽生态养殖和污染治理,探索利用益生菌发酵粪肥种植作物等新模式。计划在全市范围内选择5家畜禽养殖场、3家水产养殖基地、2家瓜果热作种植基地、2家农作物种植基地开展益生菌应用试验示范。对开展益生菌应用试验示范并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合格的,每个试验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各镇政府)

五、扶持发展乡村旅游和建设休闲农业示范点

21.鼓励组建乡村旅游资产运营公司。成立的乡村旅游资产运营公司实际运营一年以上且实现年营业收入100万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牵头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22.对乡村旅游资产运营公司申请使用银行贷款的给予贴息。按2.5%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同一公司当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各镇政府)

23.重点扶持一批特色鲜明、经营规范、带动能力强的乡村旅游示范点。新认定为三椰级以上乡村旅游点和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六、其它扶持事项

24.加强文昌鸡、椰子、胡椒产业集群发展信贷支持。在银行缴存“文昌鸡、椰子、胡椒政府风险补偿金”,政府与银行按比例分担风险,银行依据内部的授信政策在“风险补偿金”基础上放大10倍对以上三个行业群体进行贷款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人行文昌市支行;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25.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通过复评的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园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26.大力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打造特色产业。新认定的国家“一村一品”的镇、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27.新认定省、市级乡村振兴示范镇和示范村的,分别一次性给予镇和行政村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一)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二)生产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没有进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上市农产品没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没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生产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三)生产主体当年发生农产品安全生产事件的,连续三年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八、实施要求

(一)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各类财政补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报验收程序。

1.市相关行业部门商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资金申报、审核流程与绩效管理、监督等职责。

2.各镇(场)根据文件要求,积极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申报扶持项目,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申报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4.各镇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奖补项目进行验收,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引进社会化组织开展项目抽验、复验工作。

5.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6.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将资金下达到行业主管部门(镇),由行业主管部门(镇)办理具体事项及兑现奖补。

(三)资金来源。符合省扶持政策的,按省级补助资金解决;有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的,按原渠道资金解决;没有上述资金来源的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解决。

(四)文件执行。本文件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每条扶持政策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根据本部门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材料审核流程,并会同市财政局指导各镇组织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今后上级有重大政策变化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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