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深交所于6月22日制定并发布了《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组审核标准》共有“重组标的资产行业定位要求”“分类审核机制”“重组申报文件要求”“重组申请否决后的处理措施”等4项内容。在分类审核机制方面,除小额快速审核之外,深交所明确了“快速审核通道”标准,对符合标准的重组审核项目,减少审核问询轮次、问题数量,优化审核内容,提高审核效率。

具体看,《重组审核标准》明确表示创业板重组分类审核机制分为两类,包括快速审核机制与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对于“快速审核机制”,《重组审核标准》做出了四方面的要求:

第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评价由深交所负责。上市公司最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均为A的,列入快速审核类。但最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的,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不能快速审核。

第二、独立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评价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

第三、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由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深交所复核。

第四、上市公司重组分类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当所有分项评价结果均为快速审核类时,项目进入快速审核通道。

对于“小额快速审核机制”,《重组审核标准》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符合小额快速审核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机制。上市公司申请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机制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至于重组标的问题,《重组审核标准》指出,创业板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应当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资产,相关标准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要求保持一致。

而在重组审核时间问题上,深交所表示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期限,从现行45天调整为2个月——这一审核期限调整最早策划于今年5月1日,也就是说经过53天的酝酿后,该策划终于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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