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禁止反言的原则是什么?

禁止反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在法律原则上它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

禁止反言,顾名思义,是指禁止当事人违反其先前已经所作出的言行。在民事诉讼中,它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禁止反言”的称谓和明确概念,它主要体现于一些民商实体法及司法解释的某些具体条文及人民法院的办案实践中。

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

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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