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安抗辩权的内容
(一)概念 《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据此,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二、
不安抗辩权必须在一份合同中行使吗
不安抗辩权必须在一份合同中行使,不同的合同是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二)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三)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四)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
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何关系
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抗辩权进行分类,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中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