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安抗辩权的意义

不安抗辩权,使得合同一方在得知对方经营状况出现严重问题。预期有明确证据表明他无法履行义务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终止本方合同义务的继续履行,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可见不安抗辩权的重要性。

二、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是什么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4.时间要件不同

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三、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有哪些

有下列优点:

1.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2.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3.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

4.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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