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安抗辩权又称何种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找法网提醒您,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三、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