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能用作商标的情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

商标权无效的具体情形

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一)违反《商标法》第10条;

(二)违反《商标法》第11条;

(三)违反《商标法》第12条;

(四)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

三、

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

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一)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

(二)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

(三)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

(四)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

(五)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六)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七)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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