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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表示,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含研发用房的,其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适用本规定。
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类型为办公用房、研发用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10%,为工业厂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15%。城市更新项目位于《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根据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确定的开发模式,其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权利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产业升级改造项目,配建类型为办公用房、研发用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8%,为工业厂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12%;
权利主体为非高新技术企业,其与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开发的产业升级改造项目,配建类型为办公用房、研发用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10%,为工业厂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15%;
权利主体为非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产业升级改造项目,配建类型为办公用房、研发用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20%,为工业厂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