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有关规定,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虽然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并不是随时,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解除的含义,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如果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经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终止,定作人此时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

(三)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二、解除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债权请求权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合同解除权不属于债权请求权,而是属于形成权,而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一)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

(二)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三)撤销权是形成权,宜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四)撤销权为法定,解除权分为法定和意定两种。

(五)撤销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解除权原则上是单纯形成权。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