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

作为无偿行为,立法者为赠与合同作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例如,赠与合同虽原则上为诺成合同,但在赠与物权利移转之前,除经公证或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之外,赠与人可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前任意撤销其允诺。受赠人忘恩负义的,即便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赠与人仍可依法撤销赠与并取回赠与物;赠与人也不像出卖人那样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各国立法还都规定赠与人仅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损毁、灭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赠与作为单务、无偿合同与典型的交易行为(如买卖、租赁)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差异。

 

赠予合同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一)赠与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如果仅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予赠人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二)赠与是无偿的合同。赠与不以对价为基础。但《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但附这种义务与所取得的利益,不是互为代价的。

(三)赠与合同生效是有条件的。

1、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

2、赠与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生效;

3、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对赠与合同的生效,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规定,即: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有效成立,无须交付赠与物。但在动产赠与中,须立有字据。除了即时给付者外,在未给付之前,赠与人还可撤销赠与。在不动产赠与中,有的国家规定须登记才能转移财产所有权,赠与合同才能成立。我国基本是按此做法。大陆法系有的国家还规定:赠与人可因受赠人忘恩、本人经济穷困、赠与后因生有子女等理由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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