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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规范我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作,我市拟对《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进行修改,解决现存一系列问题。目前,新修改的《汕头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送审稿))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规章施行后,我市中心城区开始集中对多层居民住宅小区进行改造,统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截至规章修改时已完成多层住宅小区供水直抄103个,有序推进我市二次供水工作,实现用水同城、同价、同质,惠及全市最广大人民群众,得到了一致好评。但是,由于规章施行时间较久,上级政策文件已发生了较多变更,二次供水行政审批环节涉及的相应主体已有较大变化,急需进行修改。
规定(送审稿)扩大了规定适用范围,提出:本市纳入中心城区供水管网的国有土地上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适用本规定。新的适用范围更加符合我市目前二次供水管理的实际,也为后续我市中心供水网络的延伸和一体化做好准备。
规定(送审稿)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成本摊分原则,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移交给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并实行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的居民住宅,纳入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施行统一水价制度。即:水费由供水企业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不再收取设备管理费、增压费等其他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和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或加价。
规定(送审稿)新增了罚则,对规定施行后新建小区落实建设标准作出进一步保障。提出:建设单位提交的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我市技术指引,或已开工建设但拒不提交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成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成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将基建临时用水转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实施其他盗水、违法转供行为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成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