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属常见常用的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其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常州个体经营户王某某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活动,储存地距离学校及居民区15~269米不等,在被行政拘留两次、相关部门累计罚款14万元且被责令停止后,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6月30日,王某某危险作业案在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禁止从事安全生产相关行业5年。据悉,这是江苏首例涉瓶装石油液化气罐危险作业罪案件。

商栋李佳张敏陈云龙

案情:无证经营、非法储存和运输,累计被罚14万还不停止


(资料图)

2022年5月25日9时许,红梅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治安走访检查时发现,王某某无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却在常州市天宁区虹景路48号王某某经营的店旁,将17只15kg满瓶的瓶装液化气、7只50kg满瓶的瓶装液化气和12只15kg空液化气瓶储存在其封闭式中型厢式面包车上,欲对外出售。

这个储存地距离虹景小学269米,距离虹景贝蕾幼儿园179米,此外与虹景花园等周边6个居民小区距离15~211米不等。

2022年9月,经交警部门调查发现,王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于2022年9月3日、9月12日、9月20日,多次非法运输液化气,非法运输危化品总里程约为37.6公里,共计违法运输418只15kg、21只50kg满瓶液化石油气,且运输过程中途经多处重要公共设施、村社、集镇和住宅小区。

经评估,王某某缺乏资质,非法储存、经营、运输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不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储存液化石油气数量超标、液化气瓶的固定方式、运输的安全距离、运输路线未经批准等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如果运输过程中受到剧烈撞击,就有引发爆炸的现实危险。

2017年10月至2022年9月,他被相关部门多次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累计被罚款14万元,但其依然存在侥幸心理,仍擅自长期从事这一违法行为。

后果: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禁止从事安全生产相关行业5年

经法院审理认为,液化石油气属常见常用的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其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法律法规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机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均设置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

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活动,且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后拒不执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禁止从事安全生产相关行业5年。

据介绍,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这一立法变革是对当下社会生产安全风险增大、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法治回应。危险作业罪不要求实际发生安全生产作业事故,只要具备现实危险,就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罪名的核心在于预防,防患于未然,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实现减少事故隐患。

探索:推动跨区域联合执法,启用运输车辆实时抓拍系统

瓶装液化气管理牵涉到多个部门,作为其中一环,近年来,常州市住建局建章立制,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跨区域联合执法力度,推进瓶装气市场本质安全提升。

2022年以来,常州市住建局持续加大对非法运输、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的打击力度,今年上半年,共立案查处违法供气行为3起,处罚金额共计17万元。

近日,为持续加大跨区域联合执法力度,常州市住建局局长彭峻亲自带队,赴丹阳会商建立共同打击跨区域运输销售黑气违法行为机制,常州市金坛区、新北区及钟楼区与丹阳市共同签署联动机制备忘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充装、销售等违法行为。

在智慧化管理方面,常州市住建局启用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实时抓拍系统。在主城区储配站安装运输车辆实时抓拍系统,通过数据对比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过程可控、责任可究”的智慧化安全管理。

常州还以主城区为试点,持续推动液化气企业规模化经营。截至目前,常州全市从原有的26家液化气公司已经降为现在的10家企业,初步形成了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的市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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