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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40条,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强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相关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和方式,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受案后直接立案的四种情形;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时限;对于管辖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先行立案,待管辖权明确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在侦查取证工作方面,意见要求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力求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规定办案机关发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的,均应调查核实。对于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便利条件的人员涉嫌性侵害犯罪的,要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对于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边或者相同、类似场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应当及时并案侦查。

意见细化被害人保护救助要求。强调综合保护、及时保护。要求接报或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后,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等紧急措施。在监护保障问题上,意见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规定不仅要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还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此外,意见还对相关部门能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提出要求。对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法律制度落实和相关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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